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刘婷婷、张优: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步森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至2,7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步森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806,312.31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步森股份董事长王雅珠、总经理肖夏、财务负责人刘婷婷、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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