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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原告嘉士伯重啤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重庆嘉威33%的股权;钰鑫集团持有重庆嘉威60.3107%的股权。嘉士伯重啤以钰鑫集团损害重庆嘉威的公司利益为由向重庆五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1年3月12日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为本案原告。

  2.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嘉士伯重啤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22)渝民终43号《民事裁定书》,其裁定支持嘉士伯重啤的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2021)渝05民初1841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其审理本案。

  3. 涉案的金额:原告嘉士伯重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钰鑫集团”或“被告”)向本案第三人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返还占用资金人民币699,543,291.65元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诉讼费用。

  4.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嘉士伯重啤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重庆嘉威33%的股权;钰鑫集团持有重庆嘉威60.3107%的股权。嘉士伯重啤以钰鑫集团损害重庆嘉威的公司利益为由向重庆五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1年3月12日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理由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嘉士伯重啤

  被告:钰鑫集团

  第三人:重庆嘉威、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诉讼案件事实

  被告作为重庆嘉威大股东,未经重庆嘉威的公司决议程序长期非法占用重庆嘉威的资金。根据重庆嘉威2019年《审计报告》,钰鑫集团占用重庆嘉威的资金金额达人民币699,543,291.65元。

  (三)诉讼请求内容

  原告诉请被告钰鑫集团向第三人重庆嘉威返还其占用的全部资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损失。

  (四)前次诉讼裁定:重庆五中院(2021)渝05民初1841号之一民事裁定的内容

  对于钰鑫集团占用重庆嘉威资金,嘉士伯重啤于2021年1月11日向重庆嘉威发出《关于:向钰鑫集团主张返还被占用资金的函》,要求重庆嘉威:“采用发函、起诉等方式立即要求钰鑫集团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在发出函件后嘉威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嘉士伯重啤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在诉讼中重庆嘉威举证,其收到该函件后于2021年1月27日向钰鑫集团发出《关于尽快归还资金往来借款的通知函》,请钰鑫集团“尽快向我公司归还上述资金往来借款”,但并未提起诉讼。

  重庆五中院认定:重庆嘉威收到嘉士伯重啤的请求后,选择了发函方式向钰鑫集团催收借款,并无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本案亦不存在紧急情况,嘉士伯重啤完全有时间书面请求重庆嘉威监事会提起诉讼。因嘉士伯重啤并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0)。

  (五)本次诉讼进展:重庆高院(2022)渝民终4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重庆高院认为:嘉士伯重啤已经依法完成了前置程序,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嘉士伯重啤于2021年1月11日向重庆嘉威发出《关于:向钰鑫集团主张返还被占用资金的函》,该函已经载有了督促重庆嘉威起诉以维护该公司利益的内容,董事会未在收到该请求三十日内起诉,嘉士伯重啤代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然钰鑫集团向重庆嘉威回函确认借款金额并提议以其持有的重庆钰茂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享有的债权抵偿借款,但前述行为并不能实现与通过诉讼能实现的同等的维权效果。由于尹兴明既是重庆嘉威董事长,也是钰鑫集团董事长,也既是说重庆嘉威董事会11名董事有7名是钰鑫集团董事,重庆嘉威董事会向钰鑫集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即使嘉士伯重啤并未履行前置程序,法院也应当受理本案。综上,嘉士伯重啤的上诉请求成立。重庆高院裁定如下:撤销重庆五中院(2021)渝05民初184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重庆五中院审理。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重庆高院支持了嘉士伯重啤的上诉请求,本案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嘉士伯重啤将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维护重庆嘉威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案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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