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2.35亿元。(案号:2021苏13民初448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1苏13民初448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与被告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迅公司”)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撤销翰迅公司放弃对本公司债权的行为(债权暂计至2022年4月18日,本息共计250,998,894元,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9,749,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翰迅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5287元,由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对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仲裁,涉及金额1300万,该案尚未裁决。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南通泓谦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金额1.047亿元,该案尚未裁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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