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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2年7月18日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会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2-030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2年7月18日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会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其中,公司五名独立董事通过接入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参加及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同意委任姜宗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其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委任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黄克兴先生、执行董事姜宗祥先生,独立董事盛雷鸣先生、张然女士及宋学宝先生,其中黄克兴先生为该委员会主席。

  2、同意委任侯秋燕先生为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的授权代表,于竹明先生原任授权代表一职相应予以终止。经此调整,公司两名授权代表为:执行董事侯秋燕,董事会秘书张瑞祥。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该制度全文。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数为9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2-02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18日

  (二)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克兴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肖耿、盛雷鸣、姜省路、张然、宋学宝5名独立董事均通过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会临时召集人李燕、监事王亚平和黄祖江通过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姜宗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侯秋燕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临时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至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的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票数处理,不计入表决结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敏、李北一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许敏律师和李北一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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