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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临2022-039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2022年6月24日,公司通过内网公示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3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公司监事会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的程序。

  2、除列入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7、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临2022-040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备案登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7月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除157位授予对象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授予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157位授予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

  根据以上157位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信息,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知悉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登记。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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