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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8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王春江,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颐慧佳园*楼*门*号。

  张优,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王春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步森股份、王春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张优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毕。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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