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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股权回购款3,633,000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3年3月17日获悉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披露了公司因被请求收购股份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3浙0681民初155号、2023浙0681民初185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一

  ■

  2、案件二

  ■

  三、《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案件一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06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刘某婷在步森股份的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原告刘某婷支付股权回购款2,595,000元;

  二、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婷支付以2,5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某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3元,减半收取14,8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6.5元,由原告刘某婷负担1,000.5元,由被告步森股份负担18,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二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06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潘某闪在步森股份的20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原告潘某闪支付股权回购款1,038,000元;

  二、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某闪支付以1,0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潘某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5元,减半收取7,9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2.5元,由原告潘某闪负担902.5元,由被告步森股份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亦不存在重大影响。

  2、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计划对包括本次案涉相关股票在内的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至目前,该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尚在进行中。后续,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使用情况积极推进该等回购工作。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本次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冻结资金金额为409.44万元(其中美元按汇率6.78进行折算),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6.02%、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5%。除公司已披露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公司将积极与原告协商案涉股份的回购事宜,尽快消除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3浙06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

  2、2023浙06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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