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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凌先生持有公司34,457,6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9%。本次质押解除后,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4,7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3.76%。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6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隆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万元、人民币2,400万元、人民币2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95,214.09万元、5,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15,177.9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7.8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15,177.9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7.87%,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2,4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根据《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本次将为保隆工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10,000万元调剂给合肥保隆,调剂后,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2年7月29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欧元3300万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陆亿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SH46(融资)20220002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4月29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关的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2720222024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最高债权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第四条 担保方式

  甲方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担保范围

  5.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乙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1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 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4000000.00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 )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1.2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赁的,按照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4.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4.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与2022年7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28200授499的《额度授信合同》。

  第二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2 在该保证最高额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额度有效期

  3.1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3.2 出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4.2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3 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和合肥保隆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和合肥保隆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7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15,177.9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7.8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15,177.9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7.87%,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解除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凌先生持有公司34,457,6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9%。本次质押解除后,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4,7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3.76%。

  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凌先生的通知,告知其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870,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陈洪凌先生本次解除质押后,后续是否质押将基于个人资金需求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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