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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浙01民初24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浙01民初24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披露了赵霄诉公司的具体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赵霄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99117.90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7084948.00元),佣金损失7084.95元,印花税损失7084.95元;

  (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569),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月15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8月6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字[20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8月10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经证监会查明,被告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

  被告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的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系普通投资者,在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买入203100股,卖出11200股,截至2019年8月27日收盘仍持有191900股,原告损失共计7099117. 90元,属于可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赵霄赔偿款2,000,000元;

  二、如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赵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赵霄支付赔偿款2,760,426.23元;

  三、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8,884元,减半收取14,442元,由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公司最终支付的和解金额及公司承担的诉讼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1)浙01民初2407号)。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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